2023 年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2023 年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于伏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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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于伏海律師

于伏海律師

律师执业证持证人



2023 年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由 AIT 發佈

2023 年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摘要

本年度的台灣人權狀況並無大幅變化。

重大人權問題包括刑事誹謗罪的行使。

主管機關執法禁止人權侵犯,並起訴犯罪官員。


第一節:人身自主權保障


  1. 任意、非法,或出於政治動機奪取人命

查無任何當局或其人員任意或非法奪取人命案例。


  1. 失蹤

查無任何台灣當局或代表台灣當局人員造成任何失蹤案例。


  1. 虐待和其他殘忍、非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懲罰,以及其他相關侵害

法律規定不得對遭控訴者使用暴力、威脅、利誘、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查無任何官員曾經採行上述做法。查無任何軍隊有罪不罰案例。


監獄與看守所狀況

就監獄和看守所的狀況引起人權關注的部分,並無重大報告。


行政管理:如遇受刑人指控監禁待遇嚴酷,則由獄政機關公布指控內容並予以調查。當局調查並監控監獄與看守所的情況。


獨立監督:當局允許獨立的非政府觀察員調查監獄內情況。


  1. 任意逮捕或羈押

憲法與相關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被告得於法院質疑其拘留之合法性;台灣當局一般遵守本項原則。

逮捕程序與拘留期間的待遇

法律規定必須先申請逮捕狀或傳票,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犯可能逃逸,或已符合《刑事訴訟法》定義之緊急情況。法院可以裁定被起訴者交保。檢察官依法必須在逮捕嫌犯之時起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台灣當局一般均能遵守相關程序。

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審前羈押未起訴的嫌犯,最長兩個月,並得再延長兩個月。若案件可能判刑五年以上,或合理懷疑嫌犯有逃亡、與其他嫌犯或證人串供,或者篡改、湮滅相關重要證據之虞,檢察官也可聲請審前羈押。

法律允許被告與其律師在審前羈押期間取得案件檔案與證據。法律也規定被告在羈押期間必須由一位律師協助;無力聘請律師者,則指派一位公設辯護人。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於深夜訊問嫌犯。

檢察官得聲請羈押嫌犯並禁止會客(律師除外)或是限制住居,由法院裁定。台灣的司法機關(司法院)與警政署所推動的計畫,在警方初步偵訊期間,為原住民身分、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或被控罪名可判刑三年以上符合貧困資格之嫌犯,提供法律辯護人。無力聘請律師的被拘留人,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基金會是由公共資金支援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透過其 22 個分會提供專業的法律協助。警方有義務告知嫌犯有權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協助。曾遭警方非法逮捕拘禁者依法有權求償。

  1. 不給予公正公開的審判

憲法規定司法獨立,且當局普遍尊重司法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但仍有政治評論家與學者公開質疑部分受理高矚目度政治敏感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並不公正。


審判程序

憲法訂有公正且公開受審的權利,獨立的司法體系一般而言均能落實這項權利。


政治犯及政治羈押

查無任何政治犯或政治羈押案例。


  1. 跨國鎮壓

不適用。

  1. 財產扣押和歸還


不適用。

  1. 任意或非法干涉隱私、家庭、住所或通訊

憲法禁止這類行動,查無任何當局違反此類禁令案例。


第二節:尊重公民自由


  1. 言論自由,對象包括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

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對象包括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當局大致尊重相關權利。獨立的媒體、有效的司法體制,加上運作良好的民主政體,共同維護新聞從業者等對象的表達自由。


新聞從業人員及其他媒體遭受的審查或內容限制,包括網路媒體:台灣記者透露,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容難以發表。根據他們所言,中國當局曾施壓在中國開展業務的台灣企業,迫使台企與報導相關內容的媒體中止廣告合作。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 5 月 10 日判決結果,推翻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 2020 年不予換發中天新聞台廣播執照的決議。該委員會表示,已計劃針對這項判決提出上訴。


誹謗罪:詆毀和公然侮辱屬於刑事罪責。記者面臨被控誹謗罪的威脅。

根據誹謗罪的條文,「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誹謗罪的受害者得請求合理的金錢賠償,並要求採取措施恢復受害者的名譽。相關條文容許不滿負面報導的當事人直接向記者和媒體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和民事訴訟。記者鮮少因妨害名譽刑事訴訟被定罪,因刑法亦有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及「以善意發表言論… 者,不罰」。部分法律學者及非政府組織持續呼籲,誹謗應只被視為民事議題。然而,憲法法庭 6 月 9 日仍認定該法合憲。

7 月 21 日,一名在野黨總統競選活動總幹事對三立電視董事長及其兩名記者提起刑事誹謗罪訴訟,因該台報導指稱該黨總統候選人與另一在野黨官員會面,討論 2024 年總統選舉的整合議題。


網路自由

當局對於網際網路的使用,並未施壓限制或干擾,也未針對網際網路的內容實施審查。


  1. 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

憲法保障和平集會與結社的自由,當局大致尊重相關權利。


  1. 宗教自由

請參閱美國國務院的《國際宗教自由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religiousfreedomreport/ )。

  1. 遷徙自由

憲法訂有在台灣境內遷徙、出國旅行、移居海外,以及自海外回國等自由,當局大致尊重相關權利。


  1. 保護難民

受制於特殊政治地位,針對難民、遣返難民或尋求庇護者或其他相關人士所需之保護與協助,台灣均無法與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公署或其他主要國際人道救援組織直接合作。


取得庇護的管道:法律尚未針對庇護核准或難民身分等賦予明文規定,當局也尚未建立為難民提供保護的機制。受制於特殊政治地位,台灣並無資格成為 1951 年《難民地位公約》成員。是以台灣當局係根據國際慣例與人權保障,逐案審查尋求庇護者相關申請。

所有非法居留的中國人民依法必須遣返,然而尋求庇護的中國人民得視情況獲准在台居留。


暫時性保護:當局撥款新台幣 2,540 萬元(約合 79.5 萬美元)予台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用於在台港人的人道援助並協助安置,包括輔導、教育、就業及生活費等補貼。


第三節:參與政治程序的自由

憲法讓公民可以透過定期、自由、公平的普選選舉,以秘密投票的方式選出公職人員。


選舉與政治參與


近期選舉中的侵權或違規事宜:觀察家認為最近的 2020 年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均達自由且公正程度,雖然兩個主要政黨皆曾傳出候選人或支持者賄選的情況。


第四節:政府貪腐

法律對官員貪污訂有刑責,當局一般而言均能有效執法。本年度內,共有高階官員 19 人、中階官員 41 人、低階官員 114 人,以及 9 位民選官員因為涉貪而遭起訴。


貪污:法務部及其轄下的廉政署,為打擊官員貪污的權責機關。法務部獲得的資源充足,並在合法範圍內與公民社會合作。監察院負責彈劾違法失職之官員。

8 月 14 日,新竹市長被控在擔任立法委員期間涉嫌詐領公費助理預算新台幣 460,030 元(約合 14,400 美元),遭台北地檢署起訴。

8 月 16 日,台南地方法院以貪污、詐欺取財、洗錢等罪名,判處前台南市經濟發展局局長有期徒刑八年。據悉被告曾向某建商收賄,接受現金、宴會與性招待。

關於其他貪腐相關資訊,請參閱國務院的《投資環境報告》和國務院的《國際毒品管制策略報告》,其中包括金融犯罪相關資訊。

第五節:政府對國際暨非政府組織調查侵犯人權指控的立場

部分本地與國際人權團體,針對人權狀況或案件進行監控或調查並公開結果,相關運作一般而言殆未受限。當局大致秉持配合態度,也對相關團體的觀點予以回應。

人權相關政府機關:國家人權委員會,負責人權宣導與保障事宜。人權及轉型正義處,繼續推動維護人權與促進轉型正義的相關事項。7 月,該部門為相關部會舉辦工作坊,強化他們的「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理解與認知。


第六節:歧視和社會侵害


女性


強暴和家庭暴力:家暴和強暴,包括配偶強暴,依法為犯罪行為。當局有效執行這些法律,並對強暴受害者提供保護。除非被害人同意,否則強暴案的審理不對外公開。法律明文規定,於司法偵審階段,兒童及心智障礙之強暴被害人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法律授權在詢(訊)問與庭訊期間,使用單面鏡、視訊,或其他措施,保護被害人。依據法條內容,即使被害人選擇不提告,仍可依據強制性交罪名起訴,檢察官得主動對家暴控訴展開調查,不必等待被害人提出正式告訴。

法律規定對強暴罪的懲處不得少於三年有期徒刑,被定罪者通常被判刑五至十年不等。家暴案被定罪者刑期多在六個月以下。

許多強暴倖存者唯恐社會污名而選擇不報案。若干非政府組織與學術研究估計,性侵案件總數較警方接獲之報案數高出七到十倍。部分受虐婦女則選擇不向警方報案,據此避免家人蒙羞等社會壓力。

法律要求各縣市針對家庭與性暴力、兒童虐待,以及老人虐待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其他形式的性別暴力或騷擾:數位性別暴力相關的通報,案例持續增加。根據衛生福利部性影像處理中心的資料,2 月至 6 月共通報了 1,327 起案件,被害人達 888 位,較 2022 年同期增加五倍。據估計,58% 的被害人是年紀介於 18 歲至 35 歲的女性。

性騷擾很常見。衛生福利部的報告顯示,性騷擾案件較前一年增加 17%。專家指出,性騷擾的被害人往往擔心遭到外界妄加評論,因而不願意報案。

媒體本年度報導十多起備受矚目的性騷擾案件,涉案人士包括知名政治圈、藝文圈等知名人物。5 月下旬,執政黨民進黨的多位幹部因性騷擾案件風波而辭職。5 月 31 日,陳姓黨工在 Facebook 上發文表示,自己曾在影片拍攝工作後遭到導演性騷擾;事後陳女曾向黨內某主管投訴,卻被指責未躲避該導演。6 月,在野黨某立法委員被控在 2014 年侵犯一位女記者,且未經同意施予強吻。Netflix 劇集《人選之人-造浪者》簡姓編劇出面指控,在台北就讀大學期間曾遭某詩人猥褻。

歧視:法律規定男女享有同樣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一家媒體公司針對 2020-2023 年台灣女性生活現狀和期待進行調查,3 月發布的結果顯示,超過 60% 的受訪者認為職場仍存在基於年齡、性別、種族和其他因素的歧視,包括對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和酷兒群體抱持偏見。約 94% 的女性受訪者指出,與同仁的年齡差異及外界對單身女性懷有的偏見,都是職場歧視情況惡化的關鍵因素。據官方統計,2022 年女性的每月薪資中位數只達到男性的 84.2%。


生育自主權:查無當局強迫墮胎或非自願節育案例。法律要求,已婚婦女若是擔憂懷孕或分娩對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可能造成影響,在接受人工流產或輸卵管結紮醫療服務之前,必須先行徵得配偶同意。法律規定,生育治療僅限於經醫學診斷為不孕症或有重大遺傳性疾病之已婚異性夫婦,或妻子在醫學上無法足月妊娠者。

當局已為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性衛生暨生殖健康服務,包括緊急避孕和暴露後預防性投藥。指定醫院的工作人員,均已完成蒐集證據與進行必要健康檢查的相關培訓課程。


系統性的種族或族裔暴力與歧視

憲法第 7 條保護少數種族或族裔群體免受暴力與歧視,相關規定獲得當局有效執行。

法律允許非中國籍的外籍配偶,居住滿三年即可申請在台居留權,中國籍配偶則必須滿六年;但是中國籍配偶抵台即可工作,非中國籍配偶則否。


原住民

當局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共有 16 個,約佔總人口的 2.4%。法律保障原住民平等的公民權和政治權,規定當局應提供資源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體制,擬定保障原住民基本權利的政策,並促進其語言和文化的保存和發展。

雖然法律允許在公有土地上劃設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部分原住民權益倡議人士仍主張大量的原住民土地在數十年前遭到奪取與私有化,因而剝奪了原住民社群參與這些傳統領域土地發展的權利。

現行法律規定,在原住民區域進行的土地開發、資源使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當局與私部門應徵詢原住民的意見並取得其同意或參與,同時與之共享相關利益。然而,針對私人土地,目前並無法規具體要求必須取得上述同意。

6 月生效的《礦業法》修正案規定,礦業公司申請之新礦業用地若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應於核定前取得當地原住民同意。《礦業法》規定,未經原住民諮商同意即取得開採核准的業者可享有一年寬限期,與當地社群進行協商,以取得其同意或參與。採礦活動在諮商期間可持續進行,然業者若未取得同意或經認定刻意延宕相關程序,則必須停工。


兒童


出生登記:法律規定,新生兒必須在出生 60 天內填報戶口;違者無法享有全民健保和教育津貼。出生之登記不因差別待遇而遭拒。


兒童虐待:法律禁止兒童虐待,且若發現兒童有受虐或照管不良之情事,依法必須通報警方或社福當局。官方設立 24 小時專線受理虐童檢舉並提供諮商。若父母被認定失職,則法院須另行為其子女指定監護人。肢體虐待或性騷擾兒童的兒童照護中心負責人與教師可處罰鍰,並公佈其姓名與機構名稱。未核實教師與其他僱員進用資格的負責人可處罰鍰。

兒童權利倡議人士呼籲醫事人員留心來院的嬰幼兒身上是否出現不尋常的傷痕,鼓勵他們一旦懷疑診療對象可能遭受虐待,即應通報執法單位。倡議人士也呼籲大眾注意矯正機構的霸凌、暴力及性侵案件,同時指出這些機構經常人力不足,承辦人員也未獲得充分培訓,不足以為少年受刑人提供適當諮商或管理。

中央與地方當局與私人組織合作,鑑別高風險兒童與家庭並予以協助,同時增進虐童與家暴的公眾意識與認知。


早婚與強迫結婚:男女的法定結婚年齡均為 18 歲,且當局業已有效落實相關法規。


兒童性剝削:法律禁止任何對於兒童的性剝削,且當局皆有效執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案於 2 月生效,規定以招募、引誘或其他方法使兒童從事性交或猥褻行為,或製作相關影像或其他物品而定罪者,將其刑責擴大至最長十年有期徒刑和鉅額罰金。修正案亦加重了散布或持有此類兒少性影像者的刑期和罰款。

經修正的法律規定,網際網路平臺供應方、服務供應方與存取服務供應方等,一旦透過網路內容防護機構、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獲知任何疑似兒童性剝削犯罪狀況,即應限制瀏覽或移除有關網頁資料。前述業者亦有義務將兒童性剝削相關人等的資訊留存 180 天備查,否則將處以罰鍰。

合意性關係的年齡門檻為 16 歲。與 14 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三至十年不等的徒刑;與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人發生性關係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與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勞役或一筆可觀的罰金。

非政府組織指出手機、網路攝影機、直播、智慧型手機應用程式,以及其他科技,已逐漸成為性犯罪者欺騙並強迫女童、男童從事性活動的工具。修訂後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固然提高了懲處力度,但仍有非政府組織表示,必須投入更多人力資源和資金,確實執行修正後的法律。專家報告顯示,近年線上兒童性剝削通報數量逐漸增加,反映社會對此類犯罪行為的反感日益升高。

本年度有兒童性販運的報告。


反猶太主義

台灣的猶太社群非常小,估計未達 1,000 人,主要多為外籍住民。查無任何反猶太行為案例。

人口販運

請參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

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或表達、性特徵的暴力、入罪化及其他侵害


入罪化:目前查無任何法律,將成年同性合意性行為、異性裝扮或其他性/性別相關行為列為犯罪。並無報告指出,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酷兒、雙性者、(LGBTQI+)或其他性少數等族群,曾被任何看似中立的法律列為過當執法對象。

暴力和騷擾:針對 LGBTQI+ 等族群的暴力通報案件十分少見,公民社會組織大致認定警方的因應措施尚屬適切。

歧視:公共領域大致皆須遵守反歧視相關法律;例如,法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歧視求職者或員工,亦禁止學校因性別、性別氣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歧視學生。當局執法大致有效,但當局委託 LGBTQI+ 民間團體調查 LGBTQI+ 社群的生活現況,該團體 3 月發布相關調查報告,結果顯示其成員仍遭受來自家庭、工作場所與同儕群體的歧視。

取得法定性別承認:民眾可取得法定性別承認,但須開具變性手術證明並持有精神科醫師評估鑑定書。至今已有幾名不服提起訴訟者,經法院判定勝訴,不須提供手術證明即可變更性別登記,然而既有規則仍未撤銷。

非自願或強迫醫療或心理扭轉治療:法律禁止醫療人員進行性傾向扭轉治療,進行治療的人員可能遭停業撤照並科處罰鍰。衛生福利部針對雙性人兒童之醫療矯正手術,提出建議原則:醫師應避免進行非緊急、非必要的手術,盡可能降低造成傷害的可能。據悉,部分民間團體曾在醫療場所以外之其他環境,利用 LGBTQI+ 人士的諮詢服務或工作坊等名義,提供所謂的扭轉治療。


言論、結社、和平集會自由相關限制:查無任何 LGBTQI+ 人士或群體上述自由遭限制的案例。


身心障礙人士

身心障礙人士同法律規定已能在比照其他人的平等基礎上,無障礙地接受教育、取得健康服務、進出公共建築、使用交通工具。

法律禁止歧視有身體、感官、智能,以及精神障礙之人士,並規定當局必須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特定服務與計畫。身心障礙人士有權投票以及參與公民事務。

當局努力推動多項方案,協助身心障礙人士無障礙出入建築物、取得資訊與進行通訊。官方網站與數位資訊平台,業已配合無障礙設計準則,且所有公家機關都必須安裝相關設施或設備,為身心障礙人士打造無障礙空間。非政府組織指稱,無障礙空間以及充分服務身心障礙人士的運輸系統仍然匱乏,持續妨礙了身心障礙人士自由參與公民事務,台北以外地區的狀況尤其顯著。

身心障礙孩童大多選擇於一般學校就讀,另有中小學與職業學校可供有身心障礙的學生選擇。非政府組織認為,提供予身心障礙學生的服務仍然普遍不足。

第七節:勞工權利


  1. 團結權與團體協商權利

法律保障勞工有權成立並加入獨立的工會、發動罷工並進行團體協商等。法律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歧視、解僱或以其他方式不公平對待勞工,若因合法工會活動遭到開除,勞工也能申請復職。由派遣事業單位聘僱的員工(例如臨時工),則無法行使任何團結權或協商權。當局有效執行相關法律。違法者通常會遭到懲處,且裁罰強度合乎其他類似法令規範。勞動法庭專責處理勞動事件,包括涉及工會的集體勞資爭議。

法律規定工會分為三類: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至少必須有 30 位成員,每個企業單位只能設一個企業工會。這類工會負責協商簽訂企業層級的團體協約,約定立即勞工權利、工作條件與權益。勞工若受僱於員工人數不到 30 人的公司,僅能參加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行使其權利。產業工會能結合相同產業內之勞工。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不得跨區加入。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若已代表過半員工,有權針對企業層級的工作條件發動團體協商,並且針對整體產業提出福利訴求。但雇主據報會透過僱用更多員工等手段,使工會代表人數達不到五成的門檻。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限制。教師、公職人員及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勞工若係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及電信服務供應商,唯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之情況下,方能行使罷工權。當局得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勞工僅能針對「調整事項」爭議發動罷工,包括薪酬及工時問題,且僅能在調解後進行罷工。法律禁止以罷工爭取已獲法律保障的相關權利,相關爭議原則上必須透過司法體系解決。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大多數的勞資爭議,涉及薪資待遇或資遣費等問題,且通常有機會透過調解或仲裁尋求解決。調解往往可在 20 個工作天內,解決大多數案件,具法律拘束力的仲裁則需要 45 至 79 個工作天。法律禁止在調解或仲裁程序期間罷工或進行其他抗議活動。勞工團體主張,這項禁令阻礙了勞工罷工的權利。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業已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與團體協商權的相關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負責審查各種妨礙或限制工會活動的案件,並由相關當局針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勒令員工復職,然而相關裁罰金額經常比不上其他剝奪公民權利的適用罰則。

大型企業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列出工會組織者的黑名單,致使他們難以升遷或將他們調任至其他單位。相關手段在科技產業裡尤其普遍,三個科學園區共有 949 家公司共逾 32.3 萬名勞工,卻只有兩個企業工會順利成立。

7 月 31 日,化學公司科慕企業工會舉行罷工,抗議該公司關廠計畫將解雇 259 位所有員工。在此之前,工會試圖與管理階層相互協商賠償和遣散費事宜而未果,因此發動罷工。

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協助雙方持續溝通,兩週後達成協議。然而,科慕立即解雇了四位經營該工會的員工,違反規定,截至 10 月,地方政府勞動局仍在調查相關違法情事。

  1.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請參見國務院《人口販運報告》(網址為 https://www.state.gov/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


  1.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法定最低就業年齡為 15 歲,但若是未滿 15 歲的兒童已完成國中學業,且經相關當局確定工作不致損害其身心健康,則例外准予就業。法律禁止未滿 18 歲的兒童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 8 小時為限,不得加班或值夜班。

地方勞工局藉由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有效執行最低就業年齡的法律。違反最低就業年齡的雇主,會被判處徒刑、科以罰金或併科兩者,但違反相關法律者很少受到懲處。整年度查無任何最惡劣形式童工勞動的證實案例。


  1. 歧視(請參閱第六節)


  1.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薪資與工時法令:勞動部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負責每年調整基本工資。新的最低工資排定於 2024 年 1 月生效。(註:本報告在「最低工資法」立法實施前,業已完稿。)台灣的基本工資,高於衛生福利部公布的最低生活費(貧窮線)標準基本工資不適用於某些勞工,例如管理職、醫師與其他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職人員與家事勞工等。在台灣領海以外作業的外籍漁工,薪資遠不及最低工資。非政府組織報告指出,由於欠缺工時規範,外籍家事勞工實際收取的報酬往往遠低於基本工資。根據法律規定,在涉及薪資與工時的爭議中,應由雇主承擔舉證責任。

正常工作時間為每天 8 小時與每週 40 小時,加班時間則以每三個月 138 小時為上限,且每月不得超過 46 小時;連續工作最長為 12 天。不過,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加班時數可選擇增加為每月 54 小時。加班者均有機會領取加班費。法律要求部分產業的輪班工作必須有 8 小時或更久的休息時間,且雙週的工作天數以 12 天為上限。

家事勞工及家庭看護,不受工時規定的約束。為了讓外籍家庭看護與家事勞工週休一日以參加宗教禮拜,當局已推出由政府資金補助的「喘息服務」,按日提供替代服務。薪資和加班違規情事,在聘僱外籍勞工的製造業、國產車廠與漁業最為常見;然而,白領勞工也會遭遇加班違規問題。最常見的違規行為,即資方要求員工接受以補休償抵加班時數,不另支付加班費。


職業安全與衛生: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根據法律規定,要派企業與派遣事業單位必須承擔臨時工職業傷害之相關責任。相關法律是全國職業災害保險基金的設立依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雇主必須為所有受僱員工提供職業保險,而且原本未納入保險的逾 182,000 名家事移工現也納為強制投保對象。職業安全與衛生勞動檢查員,透過例行檢查主動發現有欠安全的工作條件,並針對高風險產業,提高檢查與風險評量的頻率。

勞工得以自主遠離危險環境,並向主管報告,不必擔心因此影響受僱權益。然而,若經雇主證明勞工濫用暫停工作之權利,仍可能被終止僱傭契約。

薪資、工時、職業安全與衛生相關法令之執行:勞動部有效執行薪資與工時法令以及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裁罰強度合乎其他類似罪行(例如詐欺或過失)的罪責。員工若因工作條件有欠安全而涉入致命意外時,雇主僅需承擔民事責任,但無刑事責任。

主管機關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勞檢員總人數維持在 1,033 人,仍略低於國際勞工組織的工業市場經濟體標準。

勞檢員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檢查。當局可以針對違法的雇主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措施。雇主經查違反勞動法令,即不得申請特定稅賦減免或補助金。

2022 年實施的 60,873 次檢查共有 16.9% 查出違規情事,其中主要集中在批發零售、物流運輸、住宿、餐飲服務等業別,且主要與正常工時及加班規定相關。另外,相關檢查期間,共有 6% 查出工作場所安全方面的違規。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所有抵台的外籍家事勞工,皆須接受為期三天的講習,當局藉此盡力確保外籍勞工瞭解自己的權利。雇主必須遵守相關講習規定,才能招募移工。

台灣目前僱用超過 74 萬移工,主要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與泰國;大多數是透過人力仲介業者招募而來。勞動部必須檢查並監督仲介公司遵守法令的情形。勞動部已設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及網路平台,允許雇主不必透過仲介業者亦能直接僱用移工。移工若遭受剝削或虐待,有機會申請更換雇主。

勞動部業已提供支援 6 種語言的 24 小時免費熱線服務,提供移工所需之免費法律諮詢、請求緊急安置與保護、通報雇主虐待以及申訴薪資遲發。勞動部也在一款熱門的通訊平台上推出了此服務。通報案件都登錄在資料庫,可依法進行追蹤。

相關移工協會表示,儘管當局設立熱線也確實能有效回應勞工的需求,許多移工仍會擔心遭雇主終止契約,因而不願意檢舉雇主虐待。勞工也難以在出海工作期間撥打熱線電話。

自 1 月起,所有外籍家事勞工和家庭看護在抵台後都必須參加為期三天的講習。該講習針對經仲介公司轉介之勞工的權利與雇主或仲介公司的不當行為提報機制,提供了清楚指引。雇主必須遵守相關講習規定,才能獲准招募外籍家事勞工。

外籍漁工普遍遭受虐待,並且承受惡劣的工作條件。漁業署已在六個海外地區和部分境內港口派駐檢查員,他們會使用多語文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且檢查船上勞動條件,藉此監督並檢查入港靠岸的台灣籍漁船。漁業署承認,現有檢查員人力仍需擴增,因為目前的勞檢人力每年僅能登檢大約 400 艘船舶,但遠洋船隊船隻數量卻超過 1,100 艘。

據官方統計,超過 900,000 位勞工從事兩份工作、兼職,或者投入「零工經濟」,此現象在快遞物流產業尤其顯著。這類非正規工作仍受基本工資等一般性的勞動標準規範。當局要求食品外送平台業者替所有臨時接單的勞工提供職業災害保險,並應在颱風等天然災害期間停止服務。

據當局估計,超過 82,000 位移工與其合法雇主失聯,且可能繼續在其他地方接受非正規就業,無法享有相關的勞動法規保障。研究顯示,這類無證移工大多從事家事勞工或製造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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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9 19:5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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